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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历届毕业证样本

2019-04-17 21:30   在线客服②: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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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条:在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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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等相应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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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学生工作处市学生学籍管理综合职能部门。学生的报道、注册、编班、建档、休学、升留级、退学、奖惩、毕业审核等手续由相关系(部)、处、室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统一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归档、建档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应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未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院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确由困难、不能按时交费者,须办理缓缴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分采用100分制。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个别质疑、平时测验等各种考核)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的综合成绩为该门课程成绩,平时成绩考核次数一般不少于课程学时数1/8,否则要进行学期考核。

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记分:≥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凡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课程实习等)的考核分两种情况:

(1)属于课程安排内容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不及格。

(2)独立设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若考核不及格则不具备毕业设计资格。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全程户外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只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并结合个人量化考核结果实际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或在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的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各系和班机建立考勤制度,严格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者,须持必要证明事先请假。一天假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二天或三天假由班主任(辅导员)、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处批准;一周以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擅自缺课、离校者,以旷课论处。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3、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和各种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

4、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达到30-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6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经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北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未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如有传染病,在停课六周内治疗未痊愈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不超过两次。

1、休学审批程序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主任同意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书面通报各有关部门。学生工作处出具休学证明,所在系通知休学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墓穴员保留其学籍。自批准休学之日起,休学学生应将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带回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三天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4、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5、学生复学时,按照新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3、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或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7、开学两周内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旷课一天按六节课计)者;

9、在校期间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受到二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程序

1、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报所在系,系主任在做号该生思想工作、讲明退学后用注意的事情后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行文报分管院长审批,最后院长同意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处以书面形式通报各有关系,系里在接到同意的批文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注销该生学籍。

2、自动退学学生名单由各系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待院长签字后,由学生工作处书面通报幽谷按部门,各系在接到同意的批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学生或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自批准之日起注销该生的学籍。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在两日内离校,回生源所在地落户。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3、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学杂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由异议的,参照班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4、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办法毕业证书,由学校研究决定。对合格后颁发德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德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德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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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德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德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德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由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德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德活动;男女接触要得体。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德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德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德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时间、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经学院批准,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佣工单位德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依法劝阻获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需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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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德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有关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奖励颁发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表扬和奖励方法由: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

第五十二条 对个别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则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破坏公共财产,偷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6、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

7、敲诈、强行索要他人钱物的;

8、以团伙形式欺负、殴打他人的;伙同社会不法分子来学校寻衅滋事的;

9、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教育教学时间(假期除外)入网吧或入通宵网吧、看通宵电影、录像;男女接触不得体等情节严重者;

1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12、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犯有错误,该受到应由处分者,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号并由悔改和立功表现,可从轻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对申述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4、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等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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